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以聯繫校友情誼,相互提攜,切磋學術,服務社會,弘揚校譽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省(市)或縣(市)高雄市立空大中學校友會」。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校本部,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校友聯絡事項。
二、關於學術研究事項,專業化引導學弟及學妹。
三、關於會員就學、謀職、生活及社會服務等動態事項報導。
四、關於會員之文康活動、福利等事項及協辦校慶等事宜。
五、關於出版會刊及各種文物等事項。
六、關於母校之校務、發展、建言與協助等事項。
七、其他經理事會決議通過應辦理之事項。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認同本會宗旨,具有行為能力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畢業,領有學位證書;或肄業並領有證明者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會員。
具前項會員資格一次繳交會費新台幣伍仟元者(包含入會費),填具入會申請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永久會員。
1.個人會員:認同本會宗旨具有行為能力、具母校畢業,領有學士學位證本,或肄業並領有證明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永久會員:一次繳交會費伍仟元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永久會員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故意妨害母校或本會名譽,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名額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條:本會設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
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次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候選人選票號次由理事會代為抽籤確定。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任免副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由七位常務理事選舉。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主席,主席召開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
理事長得指定常務理事二人,經理事會同意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皆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在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秘書長得由理事會決議酌支車馬費。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細則由理事會擬訂,並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與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該屆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以理事會認為必要召開,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項是否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
本會組織章程之修改;本會之解散以會員(會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經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同意,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並得通知候補理、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及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卅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 會 費:會員於入會時,應繳交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正。
二、常年會費:會員每年應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正,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正。
三、永久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正(含入會費)。
四、會員、贊助會員之捐款。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經費採自給自足,並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定,按預算收入總額20%以內,逐年提列準備基金。
第 卅一 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卅二 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表、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表、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表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卅三 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卅四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卅五 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卅六 條:本章程經本會95年7月2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5年11月27日台內社字0950184881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96年9月15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本會99年7月25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本章程經。